为推动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建设,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同意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国函〔2021〕115号),经交通运输部批准,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的非五星旗国际航行船舶开展大连港、天津港、青岛港与上海港洋山港区之间,以上海港洋山港区为国际中转港的外贸集装箱沿海捎带业务试点,试点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以及关于进一步深化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推进上述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称“自贸区”)海运试点政策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为贯彻简政放权要求,进一步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我部与海关总署进行沟通协调后,海关总署已于2014年6月17日发布《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内外贸同船运输以及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承运转关运输货物试点工作的公告》(2014年第44号),对内外贸同船运输以及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承运转关运输货物相关备案要求及办理程序进行了调整。
交通部关于整顿和规范中日航线班轮运输市场秩序的公告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国际海运事业得到快速发展,为对外贸易发展提供了安全、高效、便利的海上运输服务。但在国际海运市场竞争机制逐步完善的同时,也存在不规范的经营行为。一段时间以来中日集装箱班轮运输市场反复出现不规范的价格竞争行为,甚至出现“零运价”、“负运价”,严重扰乱海运市场秩序,造成了不良影响,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我部对此高度重视,决定以中日...
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登记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贸发[2005]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深圳市交通局: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取消了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经营资格审批,为做好取消经营资格审批项目的落实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督和管理,保障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业的健康有序发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商务部关于委托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函〔2005〕1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厦门海沧台商投资区、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宁波大榭开发区、苏州工业园区: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提高发展水平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领购前置审批条件的通知(国税发[2005]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国务院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税务机关管理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领购的前置审批条件已发生变化。适应这一变化,现就发票领购前置审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在《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
商务部令2005年第9号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暂行)办法注:此法规已被商务部令2016年第2号 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改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外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国际货代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