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批示
- 行政长官 | 第175/2022号 | 2022年9月5日发布 | 2023年1月1日实施 | 禁止出口/进口品
禁止进口作为本批示组成部分的附表所载的货物至澳门特别行政区
- 现行有效
- 法律
- 立法会 | 第12/2022号法律 | 2022年8月22日发布 | 2022年8月22日实施 | 危险品监管
本法律订定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监管、监测及监察危险品和预防危险品在持有、制造、销售 、运输、储存或以任何其他形式使用时可能发生严重意外事故的一般制度,以保障人身及财产 安全,以及防止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损害。
- 现行有效
- 批示
- 行政长官 | 第91/2022号 | 2022年6月13日发布 | 2022年9月12日实施 | 禁止出口/进口品
禁止进口及转运作为本批示组成部份的附表所载的货物至澳门特别行政区
- 现行有效
- 批示
- 行政长官 | 第43/2022号 | 2022年3月21日发布 | 2022年3月11日实施 | 对外贸易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15/2019号法律《关于毛坯钻石国际贸易的〈金伯利进程证书制度〉执行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 现行有效
- 行政命令
- 行政长官 | 第57/2021号行政命令 | 2021年12月16日发布 | 2022年1月1日实施 | 对外贸易
核准有关《澳门对外贸易货物分类表/协调制度》的技术性规则、编号及名称的第七修订版,该修订版附于本行政命令并为其组成部分。
- 现行有效
- 批示
- 行政长官 | 第122/2021号 | 2021年8月20日发布 | 2022年1月1日实施 | 禁止出口/进口品
禁止进口及转运作为本批示组成部份的附表所载的货物至澳门特别行政区。
- 现行有效
- 批示
- 经济财政司司长 | 第15/2021号 | 2021年1月25日发布 | 2021年2月1日实施 | 对外贸易
经济财政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29/2019号行政法规(第15/2019号法律《关于毛坯钻石国际贸易的〈金伯利进程证书制度〉执行法》的补充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