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规章
- 海关总署 | 令第273号 | 2024年10月28日发布 | 2024年12月1日实施 | 加工贸易合同备案与核销管理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73号修改并重新公布)
- 现行有效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发文字号】海关总署令第111号【发布日期】2004年年05月25日【实施日期】2018年年05月01日【法律类别】加工贸易合同备案与核销【效力层级】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海关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3号【发布日期】2018年03月26日【实施日期】2018年07月01日【法律类别】加工贸易核销【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为推进实施以保税核注清单核注账册的管理改革,实现与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企业料号级数据管理有机衔接,海关总署决定全面启用保税核注清单,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保税核注清单是金关二期保税底账核注的专用单证,属于办理加工贸易及保税监...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发文字号】海关总署令第235号【发布日期】2017年12月20日【实施日期】2018年02月01日【法律类别】加工贸易合同备案与核销【效力层级】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海关总署令第111号公布,并经海关总署令218号、海关总署令第235号修改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海关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以...
为规范加工贸易工单式核销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工单式核销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报送报关单、报关清单数据,以及企业ERP系统(企业资源计划系统)中工单数据,海关以报关单对应的报关清单料号级数据和企业生产工单作为料件耗用依据生成电子底账,并根据料号级料件、半成品以及成品的进、出、耗、转、存的情况,对加工贸易料件、半成品以及成品进行核算核销的海关管理制度。二、实施工单式核销的加工贸易企业应具备以...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发文字号】海关总署令第218号【发布日期】2014年03月13日【实施日期】2014年03月13日【法律类别】加工贸易合同备案与核销【效力层级】规章【时效性已被海关总署令第235号修改,现行有效的文本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内销审...
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57号(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手册》)(2005年第57号) 为适应加工贸易新形势的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加工贸易管理,简化企业办理加工贸易手续,经研究,决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手册》(以下简称《加工贸易手册》),原《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进出口货物登记手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
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05年3月31日以海关总署令第127号对外公布,并自2005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规定》第八条规定,申请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变更和核销及保税监管等事宜属于报关业务范畴。自2006年7月1日起,上述业务一律由报关员办理,在此之前,加工贸易企业人员仍可继续办理加工贸易备案、变更和核销及保税监管等事宜。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