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规范性文件
- 海关总署 | 公告2024年第111号 | 2024年8月19日发布 | 2024年9月1日实施 | 原产地
2024年8月19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洪都拉斯共和国政府关于自由贸易协定早期收获的安排〉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公告。
- 现行有效
- 规范性文件
- 海关总署 | 公告2024年第106号 | 2024年8月13日发布 | 2024年9月1日实施 | 原产地
2024年8月13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增加输马来西亚、越南自助打印优惠原产地证书的公告。
- 自2024年9月1日起实施
- 规章
- 海关总署 | 署令〔2024〕270号 | 2024年7月30日发布 | 2024年9月1日实施 | 原产地
2024年7月30日海关总署令第270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实施。
- 自2024年9月1日起实施
根据有关优惠贸易协定实施安排,海关总署现已完成原产地证书管理信息系统升级。原产地证书申请企业既可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办理相关业务,也可通过信息系统联网对接方式办理。请有系统对接需求的原产地证书申请企业按照原产地证书数据及附件导入接口规范(详见附件)开展接口改造工作。自2023年1月1日起,海关导入接口只接收原产地证书申请企业自行导入报文,不再接收第三方平台导入报文。
为了正确确定《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以下简称《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促进我国与《协定》其他成员方的经贸往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和《协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为了有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经核准出口商管理制度,规范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促进对外贸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冰岛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等优惠贸易协定(以下统称“相关优惠贸易协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遍优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签证管理办法》,海关总署决定,自2021年12月1日起,对输往欧盟成员国、英国、加拿大、土耳其、乌克兰和列支敦士登等已不再给予中国普惠制关税优惠待遇国家的货物,海关不再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