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巴基斯坦柑橘进境植物检疫要求》的通知国质检动[2006]31号
发布时间/2006-06-28 06:00:00 浏览/3795次 打印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巴基斯坦柑橘进境植物检疫要求》的通知
(2006年1月27日 国质检动[2006]31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根据中巴签署的《关于巴基斯坦输华柑橘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有关规定和中方专家实地考核情况,总局已正式允许巴基斯坦柑橘进口。现将《巴基斯坦柑橘进境植物检疫要求》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
附件:
巴基斯坦柑橘进境植物检疫要求
一、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食品农牧部关于巴基斯坦输华柑橘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2005年4月5日签署)。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柑橘,具体种类包括橘子(Citrus reticulata)、橙子(Citrus sinensis)。
三、允许的产地
巴基斯坦旁遮普省(Punjab)、西北边境省 (NWFP)经巴方检验检疫部门(MINFAL)注册的果园。
四、批准的包装厂
产品须来自MINFAL注册并经中国国家质检总局(AQSIQ)批准的包装厂(名单见附1)。
五、中国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1.桔小实蝇 Bactrocera dorsalia
2.桃实蝇 Bactrocera zonata
3.柑桔溃疡病菌 Xanthomons axonopodia pv.―Citri
4.柑桔黄龙病 Citrus greening disease
5.假阿拉伯胶树粉虱 Acauda leyrodes citri
6.裂粉虱 Aleurolobus niloticus
7.树粉虱 Siphoninus phillyreae
8.柑桔顽固病菌 Spiroplasma citri
六、装运前要求
(一)果园管理。
输华柑橘须来自桃实蝇、桔小实蝇不发生或发生较轻的注册果园。在巴方的指导下,输华柑橘的果园应采取有效的监测、预防和有害生物综合管理措施,以避免和控制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及其传播介体的发生。
(二)包装厂管理。
1.柑橘须在MINFAL注册的包装厂(见第四条)加工包装,且在巴方检疫官员的监管下进行。
2.柑橘要经过选果、剔除有缺陷的果实、杀菌、水洗、烘干、打蜡等工序。
3.柑橘不带昆虫、螨类、植物枝、叶和土壤,并经感观检查不带有烂果。
4.输华柑橘须与非输华水果分开,单独包装和储藏。
(三)包装要求。
1.输华柑橘必须用符合中国植物检疫要求的干净卫生、未使用过的材料包装。
2.每个包装箱上应有明显的“本产品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文字样以及用英文标出包装厂的名称、地址和注册号以及出口商的名称。
(四)冷处理要求。
输华柑橘须进行针对桃实蝇和桔小实蝇的冷处理,装运前水果需在冷藏室中预冷至果肉温度达4℃或以下,储存及运输途中的柑橘必须满足冷处理温度和时间的要求。输华柑橘的冷处理指标为果肉温度1.67℃或以下不少于连续17天,或2.2℃或以下不少于连续21天。
(五)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1.植检证书附加声明中注明“该批柑橘符合 2005年4月5日在伊斯兰堡签署的《关于巴基斯坦输华柑橘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的要求,不带有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The consignment is in compliance with requirements describ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the export of citrus fruit from Pakistan to China signed at Islamabad on April 5,2005 and is free from the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
2.冷处理的温度、处理时间和集装箱号码及封识号必须在植物检疫证书中处理部分注明。
七、进境要求
(一)允许入境口岸。
海运入境口岸为大连、天津、北京、上海、青岛、南京,陆运入境口岸为红其拉甫。
(二)有关证书核查。
1.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2.核查进境柑橘是否附有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3.核查由船运公司下载的冷处理记录。
4.核查由MINFAL检疫官员签字盖章的“果温探针校正记录”正本。
(三)进境检验检疫。
1.根据《检验检疫工作手册》植物检验检疫分册第十二节的有关规定,对进境柑橘实施检验检疫。
2.经冷处理培训合格的检验检疫人员,对以下冷处理要求进行核查:
(1)核查冷处理温度记录。任何一个果温探针温度记录均须达到1.67℃或以下不少于连续17天,或2.2℃或以下不少于连续21天:
(2)果温探针安插的位置须符合附2要求。
(3)对果温探针进行校正检查(方法见附3)。任何果温探针校正值不应超过±0.3℃。温度记录的校正检查应在对冷处理温度记录核查后,初步判定符合冷处理条件的情况下进行。
3.冷处理无效判定。
不符合第七条第(三)项第2点情况之一的,则判定为冷处理无效。
八、不符合要求的处理
(一)经检验检疫发现包装不符合第六条第 (三)项有关规定,该批柑橘不准入境。
(二)发现有来自未经批准的包装厂的柑橘,不准入境。
(三)发现桃实蝇或桔小实蝇活虫,则对该批柑橘作退货或销毁处理,并暂停巴基斯坦柑橘输华,并要求巴方采取整改措施;如发现中方关注的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则对该批柑橘作退货、销毁或检疫处理,中方将向巴方通报原因,并视情况决定暂停相关包装厂、出口商对华出口柑橘。
(四)发现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检疫处理。
(五)冷处理结果无效的,不准入境。
九、其他检验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有关规定,进境柑橘的安全卫生项目应符合我国相关安全卫生标准。
附:1.批准的包装厂名单(略)
2.果温探针安插的位置(略)
3.果温探针校正检查方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