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5号(关于对磷酸三丁酯实施临时出口管制的公告)
发布时间/2003-04-15 18:00:00   浏览/3011次   打印
发布部门:
 商务部、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
 公告2003年第5号
发布日期:
 2003年04月15日
实施日期:
 2003年04月15日
法律类别:
 军品、武器、仿真武器
效力层级:
 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自2024年12月01日起失效

海关律师提示:该法规自2024年12月1日起失效,被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密码局公告2024年第51号(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的公告)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
 (2003年 第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决定对磷酸三丁酯实施临时出口管制。磷酸三丁酯的出口,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的规定经过许可。临时管制措施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003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