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铂金及铂金制品加工贸易审批和出口发证问题的通知(〔1999〕外经贸管发第293号)
发布时间/1999-06-21 06:00:00   来源:海关总署官网   浏览/3290次   打印
发布部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
 〔1999〕外经贸管发第293号
发布日期:
 1999年06月25日
实施日期:
 1999年08月01日
法律类别:
 五金矿产
效力层级:
 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已失效

【发布部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等

【发文字号】(1999)外经贸管发第293号

【发布日期】1999年06月25日

【实施日期】1999年08月01日

【法律类别】五金矿产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已失效,经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109号废止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铂金及铂金制品加工贸易审批和出口发证问题的通知

  〔1999〕外经贸管发第2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海关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铂金属于一般贸易禁止出口的商品,国家允许开展铂金加工贸易复出口业务,并对其加工贸易出口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现就铂金及铂金制品加工贸易审批和出口发证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加工贸易出口许可证管理的铂金(即铂或白金)包括未锻造或粉末状铂(商品编码为71101100)和板、片状铂(商品编码为71101910),不包括铂金制品,计量单位为“克”。
  二、开展铂金加工贸易业务(指进口用于生产铂金的原料,加工复出口铂金),需事先报经营企业注册地的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海关凭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办理《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三、外经贸部授权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和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严格按照发证规定和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海关《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有效出口合同核发铂金加工贸易出口许可证。海关凭出口许可证验放。
  四、铂金制品不属于禁止出口商品,各种贸易方式均可出口,不需申领出口许可证,其加工贸易复出口业务(指进口铂金,加工复出口铂金制品)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五、本通知自1999年8月1日起执行。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  关  总  署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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