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质检动函[2003]999号
发布时间/2003-06-25 06:00:00   浏览/3041次   打印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贯彻实施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3年12月29日 国质检动函[2003]999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9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的实施,对防止境外传染病、动植物危险性有害生物的传入、传出,保护我国人民身体健康和农林牧渔业生产安全,促进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请各局认真做好该办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对实施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