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律师提示: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76号(关于修改和废止进境物品管理相关文件的公告)第二条规定,对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72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点中的“16周岁”修改为“18周岁”。
(二)将第三点中的“(二)居民旅客在境外获取的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元(含5000元,下同)的自用物品”修改为“(二)居民旅客在境外获取的,自港、澳地区携带进境总值超过人民币12000元(含12000元,下同)的自用物品;自其他国家和地区携带进境总值超过5000元的自用物品”,同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见附件)。
(三)将第三点中的“(四)酒精饮料超过1500毫升(酒精含量12度以上),或香烟超过400支,或雪茄超过100支,或烟丝超过500克”修改为“(四)酒精饮料超过1500毫升(酒精含量12度以上),或香烟(含加热卷烟)超过400支,或雪茄超过20支,或烟丝超过500克;电子烟烟具超过2个,或电子烟烟弹(液态雾化物)或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包括一次性电子烟等)超过6个,或烟液容量超过12毫升。其中,自港、澳地区进境的,酒精饮料超过750毫升(酒精含量12度以上),或香烟(含加热卷烟)超过200支,或雪茄超过10支,或烟丝超过250克;电子烟烟具超过1个,或电子烟烟弹(液态雾化物)或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包括一次性电子烟等)超过3个,或烟液容量超过6毫升”,同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
(四)将第四点中的“(二)居民旅客需复带进境的单价超过5000元的照相机、摄像机、手提电脑等旅行自用物品”修改为“(二)居民旅客拟复带进境的自用物品”,同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
关于在全国各对外开放口岸实行新的进出境旅客申报制度的公告
为进一步简化和规范进出境旅客申报手续,方便旅客进出境,迎接2008年北京奥运会及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海关总署经研究决定,自2008年2月1日起,在全国各对外开放口岸实行新的进出境旅客申报制度。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出境旅客没有携带应向海关申报物品的,无需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以下称《申报单》,式样见附件),选择“无申报通道”(又称“绿色通道”)通关。
二、除海关免于监管的人员以及随同成人旅行的16周岁以下旅客以外,进出境旅客携带有应向海关申报物品的,须填写《申报单》,向海关书面申报,并选择“申报通道”(又称“红色通道”)通关。
三、进境旅客携带有下列物品的,应在《申报单》相应栏目内如实填报,并将有关物品交海关验核,办理有关手续:
(一)动、植物及其产品,微生物、生物制品、人体组织、血液制品;
(二)居民旅客在境外获取的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元(含5000元,下同)的自用物品;
(三)非居民旅客拟留在中国境内的总值超过2000元的物品;
(四)酒精饮料超过1500毫升(酒精含量12度以上),或香烟超过400支,或雪茄超过100支,或烟丝超过500克;
(五)人民币现钞超过20000元,或外币现钞折合超过5000美元;
(六)分离运输行李,货物、货样、广告品;
(七)其它需要向海关申报的物品。
四、出境旅客携带有下列物品的,应在《申报单》相应栏目内如实填报,并将有关物品交海关验核,办理有关手续:
(一)文物、濒危动植物及其制品、生物物种资源、金银等贵重金属;
(二)居民旅客需复带进境的单价超过5000元的照相机、摄像机、手提电脑等旅行自用物品;
(三)人民币现钞超过20000元,或外币现钞折合超过5000美元;
(四)货物、货样、广告品;
(五)其它需要向海关申报的物品。
五、非居民旅客返程出境时,如需要选择“申报通道”通关,可在其原进境时填写并经海关批注和签章的《申报单》上出境栏目内填写相关内容,或者另填写一份《申报单》,向海关办理出境申报手续。
居民旅客回程进境时,如需要选择“申报通道”通关,可在其原出境时填写并经海关批注和签章的《申报单》上进境栏目内填写相关内容,或者另填写一份《申报单》,向海关办理进境申报手续。
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给予外交、礼遇签证的进出境旅客,通关时应主动向海关出示本人有效证件,海关予以免验礼遇。
七、违反海关规定,逃避海关监管,携带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境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海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予以处罚。
八、本公告自2008年2月1日起实施,原海关总署2005年第23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式样)
正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 | ||||
请仔细阅读申报单背面的填单须知后填报 | ||||
姓 名 男 女 | ||||
护照(进出境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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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
国籍(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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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旅客填写 |
出境旅客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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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何地 |
前往何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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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航班号/车次/船名 |
出境航班号/车次/船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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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日期: 年 月 日 |
出境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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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有下列物品请在“□”划√ |
携带有下列物品请在“□”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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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动植物及其产品、微生物、生物制品、人体组织、血液及其制品 □2.居民旅客在境外获取的,自港、澳地区携带进境总值超过人民币12000元(含12000元,下同)的自用物品;自其他国家和地区携带进境总值超过5000元的自用物品 □3.非居民旅客拟留在境内总值超过人民币2000元的物品□4.酒精饮料超过1500毫升(酒精含量12度以上),或香烟(含加热卷烟)超过400支,或雪茄超过20支,或烟丝超过500克;电子烟烟具超过2个,或电子烟烟弹(液态雾化物)或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包括一次性电子烟等)超过6个,或烟液容量超过12毫升。其中,自港、澳地区进境的,酒精饮料超过750毫升(酒精含量12度以上),或香烟(含加热卷烟)超过200支,或雪茄超过10支,或烟丝超过250克;电子烟烟具超过1个,或电子烟烟弹(液态雾化物)或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包括一次性电子烟等)超过3个,或烟液容量超过6毫升 □5.超过20000元人民币现钞或超过折合美元5000元外币现钞 □6.分离运输行李,货物、货样、广告品 □7.其它需要向海关申报的物品 |
□1.文物、濒危动植物及其制品、生物物种资源、金银等贵重金属 □2拟复带进境的自用物品□3.超过20000元人民币现钞,或超 过折合5000美元外币现钞 □4.货物、货样、广告品 □5.其它需要向海关申报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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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有上述物品的,请详细填写如下清单 | ||||
品名/币种 |
型号 |
数量 |
金额 |
海关批注 |
我已经阅读本申报单背面所列事项,并保证所有申报属实。 | ||||
旅客签名:_______________ |
背面
一、重要提示: 1.没有携带应向海关申报物品的旅客,无需填写本申报单,可选择“无申报通道”(又称“绿色通道”, 标识为“●”)通关。 2.携带有应向海关申报物品的旅客,应当填写本申报单,向海关书面申报,并选择“申报通道”(又称 “红色通道”,标识为“■”)通关。海关免予监管的人员以及随同成人旅行的18周岁以下旅客可不填写申报单。 3.请妥善保管本申报单,以便在返程时继续使用。 4.本申报单所称“居民旅客”系指其通常定居地在中国关境内的旅客,“非居民旅客”系指其通常定居地在中国关境外的旅客。 5.不如实申报的旅客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境物品: 1.各种武器、仿真武器、弹药及爆炸物品; 2.伪造的货币及伪造的有价证券; 3.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 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唱盘、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 4.各种烈性毒药; 5.鸦片、吗啡、海洛因、大麻以及其它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精神药物; 6.新鲜水果、茄科蔬菜、活动物(犬、猫除外)、 动物产品、动植物病原体和害虫及其它有害生物、动物尸体、土壤、转基因生物材料、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它应检物; 7.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它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品或其它物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出境物品: 1.列入禁止进境范围的所有物品; 2.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手稿、印刷品、胶卷、照片、 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唱盘、激光视盘、 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 3.珍贵文物及其它禁止出境的文物; 4.濒危的和珍贵的动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 |
二○○七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