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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37号(关于对进口铂金及其制品的税收政策进行调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3-06-25 06:00:00  来源:海关总署官网  浏览:2338次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公告2003年第37号

    【发布日期】2003年06月04日

    【实施日期】2003年05月01日

    【法律类别】五金矿产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37号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3年5月1日起,对进口铂金及其制品的税收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税收政策调整的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进口铂金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具体税号范围是71101100、71101910、71101990。

      二、进口铂金首饰的消费税由在进口环节征收改为在零售环节征收。具体税号范围是71131991、71131999,海关执行时应该按归类原则包括所有铂、铱、锇、钯、铑、钌含量在2%以上的铂族贵金属首饰。

      三、5月1日后进口铂金征收的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铂金首饰征收的消费税准予退还。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00三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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