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中国银行 使用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计算机对账系统的通知
署监〔1997〕581号
注:经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6号废止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中国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
为进一步完善保证金台账制度,加强海关与银行的联系配合,提高台账对账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以利于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的顺利实施,海关总署和中国银行联合开发了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计算机对账系统。该系统将分别通过海关和中行各自下发,定于1997年8月起开始推广使用。
请各地海关与当地对应的中行分支机构加强联系配合。系统使用后,中行于每月5日前,将上两月发生的各项台账业务内容传送到对应的海关,由海关进行核对,并于当月15日前将对账结果通知中行。
特此通知。
海关总署
中国银行
1997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