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律师提示:本公告已失效,经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76号第四条废止。
关于调整海关对旅客携带进境免税烟酒限量的通知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国务院关于对进境旅客携带烟酒要进行适当限制的指示精神,我署决定对旅客携带进境烟酒的限量作如下调整:
一、对来自和前往港澳地区的旅客(包括港澳同胞和内地前往港澳地区探亲、旅游的旅客)带进香烟的免税限量,由现行规定的香烟400支(2条)改为200支(1条),或雪茄50支,或烟丝250克。酒的免税限量由2瓶改为1瓶(含0.75升)。
二、对当天往返或短期内多次来往于港澳地区的旅客带进香烟的免税限量,由现行规定的100支(5包)改为40支(2包,限1天1次)或雪茄5支,或烟丝40克,不准免税带进酒。
三、对其他旅客(包括我运输工具服务人员,下同)免税携带进境烟酒的限量统一为香烟400支(2条),或雪茄100支,或烟丝500克;酒1瓶(含1.5升)。
四、对各类旅客带进征税的烟酒数量,限制在其免税限量之内,超出的,应限期退运。
五、不满16岁者不准带进烟酒。
上述规定自1988年9月20日起实施,以往规定中与此相抵触的,予以废止。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报署。
海关总署
1988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