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不再验核“白银进口许可证”的通知 (署法发〔2003〕134号)
发布时间/2003-04-17 15:46:00   来源:海关总署官网   浏览/3569次   打印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
 署法发〔2003〕134号
发布日期:
 2003年04月17日
实施日期:
 2003年04月17日
法律类别:
 五金矿产
效力层级:
 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署法发〔2003〕134号

【发布日期】2003年04月17日

【实施日期】2003年04月17日

【法律类别】五金矿产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不再验核“白银进口许可证”的通知

署法发〔2003〕134号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和《中国人民银行转发〈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搞好已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银发〔2003〕67号),中国人民银行取消了进口白银审批制度。为做好白银进口的监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3年3月2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停止白银进口审批业务,不再签发“白银进口许可证”。对进口白银,海关不再验核“白银进口许可证”。

二、入境旅客携带或邮寄白银进境,应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海关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验放手续。

三、通过加工贸易方式加工制成的白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复出口;如因故不能复出口,经批准内销,按规定办理内销手续,海关不再验核“白银进口许可证”。

四、《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关于印发〈白银进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9〕414号)予以废止。

五、本通知中所称白银是指未锻造银、银粉、银半制成品、银制成品等。

海关总署
中国人民银行
2003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