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
【发文字号】公告2003年第17号 |
【发布日期】2003年03月25日 |
【实施日期】2003年03月25日 |
【法律类别】五金矿产 |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
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17号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白银管理体制改革有关决定的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布了《财政部关于对白银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3〕44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对银精矿含银、其他有色金属精矿含银、冶金中间产品含银及成品银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根据《通知》规定,原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银(包括镀金、镀铂的银,税则号列7106.1000、7106.9110、7106.9190、7106.9210和7106.9290)一律按17%的税率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鉴于国内生产流通环节已经对银及含银产品征收增值税,公告前已经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海关不再补征。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03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