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海关总署、国防科工局、总装备部公告2015年第20号(关于对军民两用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实施临时出口管制措施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5-06-25 14:51:00   来源:商务部官网   浏览/2741次   打印
发布部门:
 商务部等
发文字号:
 公告2015年第20号
发布日期:
 2015年06月25日
实施日期:
 2015年07月01日
法律类别:
 航空器
效力层级:
 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自2024年12月01日起失效

海关律师提示:该法规自2024年12月1日起失效,被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密码局公告2024年第51号(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的公告)废止。


关于对军民两用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实施临时出口管制措施的公告

公告2015年第2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第十七条,经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现决定对下列三类军民两用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实施临时出口管制:

一、射/航程等于或大于 300千米的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系统。

二、具有下列任一特征的,具备自主飞行控制和导航能力的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系统:

1.包含容量为20升以上的气雾剂布撒系统/装置;或

2.经设计或改进后能配备容量20升以上的气雾剂布撒系统/装置。

三、具有下列任一特征的,具备操作员从视距外控制飞行能力的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系统:

1.包含容量为20升以上的气雾剂布撒系统/装置;或

2.经设计或改进后能配备容量20升以上的气雾剂布撒系统/装置。

注:为娱乐或竞赛专门设计的模型飞机不属于上述三类的管制范围。

上述三类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的海关商品编号为8802110010和 8802200011。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的规定,上述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经许可后方可出口,海关凭商务部签发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办理验放手续。

临时出口管制措施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中华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

2015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