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律师提示:本公告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2016年新增和调整部分)自2025年1月1日起失效,经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207号废止。
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2016年新增和调整部分)》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是海关和有关政府部门、从事与进出口贸易有关工作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进行商品归类的法律依据之一。为便利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准确申报,我署根据相关标准更新以及技术发展等情况,新增和调整了部分本国子目注释(详见附件),现予以公告。本公告自2016年3月1日起执行。
附件: 2016本国子目注释.doc
海关总署
2016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