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5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2016新增和调整部分Ⅱ)》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6-11-18 14:18:00   来源:海关总署官网   浏览/2625次   打印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
 公告2016年第65号
发布日期:
 2016年11月18日
实施日期:
 2016年12月1日
法律类别:
 商品归类
效力层级:
 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已失效,经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207号废止

    

海关律师提示:本公告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2016新增和调整部分Ⅱ)》自2025年1月1日起失效,经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207号废止。


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2016新增和调整部分Ⅱ)的公告


为便利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准确申报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我署根据相关标准更新以及技术发展等情况,新增和调整了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内容(详见附件),现予以公告。

  本公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执行。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2016年新增和调整部分Ⅱ).doc


  海关总署

  2016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