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律师提示:本公告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2016新增和调整部分Ⅱ)》自2025年1月1日起失效,经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207号废止。
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2016新增和调整部分Ⅱ)的公告
为便利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准确申报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我署根据相关标准更新以及技术发展等情况,新增和调整了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内容(详见附件),现予以公告。
本公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执行。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2016年新增和调整部分Ⅱ).doc
海关总署
2016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