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公告2017年第39号 (关于发布《进口废物管理目录》(2017年))
发布时间/2017-08-10 14:53:00   来源:环境保护部网站   浏览/9263次   打印

【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等5部门 【发文字号】公告2017年第39号
【发布日期】2017年08月10日 【实施日期】2017年12月31日
【法律类别】废物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6号调整;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68号调整;2021年1月1日起失效,被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53号废止

               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公告2017年第39号(关于发布《进口废物管理目录》(2017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对现行的《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

物目录》和《非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进行了调整和修订:

将来自生活源的废塑料(8个品种)、未经分拣的废纸(1个品种)、废纺织原料(11个品种)、钒渣(4个品种)等424种固体废物,从《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调整列入《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

本公告自2017年1231日起执行。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2014年第80号公告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2017年第3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pdf

2.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pdf

  3.非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pdf


  环境保护部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

  2017年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