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 【发文字号】公告〔2018〕94 号 |
【发布日期】2018年07月19日 | 【实施日期】2018年07月19日 |
【法律类别】运输工具监管类 | 【效力层级】海关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为进一步便利企业就近办理长江驳运船舶转运海关监管的进出口货物行政审批手续,海关总署决定调整长江驳运船舶转运海关监管的进出口货物行政审批事项的实施机关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长江驳运船舶转运海关监管的进出口货物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机关调整为长江沿线各直属海关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