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68号 关于调整《进口废物管理目录》
发布时间/2018-12-21 00:00:00   来源:生态环境部网站   浏览/7903次   打印

  

【发布部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公告2018年第68号
【发布日期】2018年12月21日 【实施日期】2019年07月01日
【法律类别】废物进口禁止与许可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2021年1月1日起失效,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53号废止

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68号 

关于调整《进口废物管理目录》

    为进一步规范固体废物进口管理,防治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对现行的《非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和《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进行以下调整:

  将废钢铁、铜废碎料、铝废碎料等8个品种固体废物(见附件),从《非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调入《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自201971日起执行。

  《进口废物管理目录》(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2017年第39号公告)所附目录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201971日起调整为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目录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20181221

  附件

201971日起调整为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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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海关商品编号栏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