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 | 【发文字号】公告2018年第68号 |
【发布日期】2018年12月21日 | 【实施日期】2019年07月01日 |
【法律类别】废物进口禁止与许可 |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 】2021年1月1日起失效,被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53号废止 |
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68号
关于调整《进口废物管理目录》
为进一步规范固体废物进口管理,防治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对现行的《非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和《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进行以下调整:
将废钢铁、铜废碎料、铝废碎料等8个品种固体废物(见附件),从《非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调入《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进口废物管理目录》(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2017年第39号公告)所附目录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2019年7月1日起调整为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目录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2018年12月21日
附件
2019年7月1日起调整为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目录
备注:海关商品编号栏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