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82号 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调整有关事宜
发布时间/2016-12-26 17:14:00   浏览/2140次   打印

  

【发布部门】商务部 【发文字号】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82号
【发布日期】2016年12月26日 【实施日期】2017年01月01日
【法律类别】对外贸易管理综合法规目录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82号 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调整有关事宜

  按照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总体部署,依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对限制进出口货物的许可证审批、限制进出口货物的配额审批、货物自动进口许可、重点敏感商品加工贸易业务进出口审批和内销审批等行政审批项目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调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货物进出口行政许可电子认证证书和电子钥匙的申领、使用和管理

  (一)货物进出口行政许可电子认证证书(以下简称电子认证证书)是指在网上办理货物进出口行政许可事项时,用于验证申请人身份、实现电子签名和保障安全通信的数据电文,包括进出口许可证等电子认证证书。

  (二)货物进出口行政许可电子钥匙(以下简称电子钥匙)是指以闪存(英文名称为Flash Memory)作为存储介质,采用通用串行总线(英文简称USB)接口,专门存储电子认证证书的微型移动存储设备,包括进出口许可证等电子钥匙。电子认证证书写入电子钥匙后,不允许被导出和复制。

  (三)申请人通过网上申请的方式申请有关货物进出口行政许可,需先领取电子认证证书和电子钥匙,之后使用电子钥匙登录有关系统办理申请。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接收本地区申请人领取电子认证证书和电子钥匙的申请。在北京的属于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向北京市商务主管部门申领电子认证证书和电子钥匙。

  (五)申请人可自行以邮寄或现场提交的方式,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领电子认证证书和电子钥匙。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货物进出口行政许可电子认证证书和电子钥匙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回执(复印件)。

  (六)电子认证证书和电子钥匙领取可实行预申请的办法。申请人通过网上申请的方式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表,申请人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接收后,即视同收到申请人申请并予以办理。

  (七)电子钥匙损坏或遗失且电子认证证书在有效期内的,可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补办。申请补办时仅需提交申请表,并交回已领取的电子钥匙(已遗失的除外)。

  (八)申请人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出口企业代码变更或电子认证证书失效的,申请人需自行以邮寄或现场提交、预申请等方式,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重新申领电子认证证书和电子钥匙,并交回已领取的电子钥匙。重新申领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同上述第五项规定。

  (九)申请人一般只申领1份电子认证证书和1把电子钥匙,有特殊原因的可最多申领3份电子认证证书和3把电子钥匙。涉及属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货物时,电子认证证书和电子钥匙只能由有资质的申请人申领。

  (十)申请人申领电子认证证书和电子钥匙,需如实、准确地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一)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应进行验核。内容正确且形式完备的,应在申请表上加盖验核专用章,并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将申请表转交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内容不正确或形式不完备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补齐材料后,再将申请表加盖验核专用章,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转交电子认证服务机构。

  (十二)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自收到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验核的申请表之日起5日内,应当制作、签发电子认证证书并写入电子钥匙,然后将电子钥匙交付指定的快递服务提供商发往有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快递服务提供商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将电子钥匙送达有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十三)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到指定的快递服务提供商送达的电子钥匙后,应在3日内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申请人。申请人需现场签收和领取电子钥匙。因特殊原因不能现场领取电子钥匙的,经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同意,可以采取快递的方式,由指定的快递服务提供商将电子钥匙送达申请人。申请人的经办人员签收时,需向快递服务提供商工作人员证明身份。

  (十四)以邮寄或现场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的经办人员在领取电子钥匙时,需提供申请人授权委托书并证明身份。以预申请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的经办人员领取电子钥匙时除需提供申请人授权委托书并证明身份外,还需提交申请表和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回执(复印件);申请人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齐申请材料并验核后,向申请人发放电子钥匙。以预申请方式提交申请但因故不能现场领取电子钥匙的,申请人需自行以邮寄等方式将上述申请材料提交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人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齐申请材料并验核后,将电子钥匙交付指定的快递服务提供商发往申请人。

  (十五)为维护密码安全,电子认证证书有效期暂定一年。按规定签发的电子认证证书写入电子钥匙之日为起始日期,一年(按365日计算)后为终止日期。

  (十六)电子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使用电子钥匙的,应在电子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0日,按照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规定的方法对电子认证证书进行在线更新。更新后的电子认证证书有效期仍为一年,有效期的起止日不变。未按期更新的电子认证证书期满失效,电子钥匙停止使用。

  (十七)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在电子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持续提示证书持有人更新电子认证证书。

  (十八)申请人办理电子认证证书和电子钥匙事项不缴纳费用。

  (十九)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负责电子认证证书和电子钥匙申领、发放及制作、签发等事务的监督检查和管理,负责电子认证证书和电子钥匙工本费及相关费用的预算申请和支出使用,负责按规定选择符合条件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和快递服务提供商。

  (二十)电子认证证书由符合条件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制作和签发,需准确载明以下内容:签发证书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名称;证书持有人名称;证书序列号;证书有效期;证书持有人的电子签名验证数据;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的电子签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二十一)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标准和技术规范,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制作、签发电子认证证书和维护已签发的电子认证证书,不转托其他单位制作、签发和维护。

  (二十二)电子认证服务机构需符合以下条件: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具有与所提供的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安全管理和售后服务等人员;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的技术和设备;已申请取得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十三)电子认证证书是申请人身份的数字证明,应由申请进口单位或申请出口单位领取并使用,涉及属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货物时,只能由有资质的单位领取并使用。

  (二十四)商务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快递服务提供商对因制作、签发电子认证证书以及发放、送达电子钥匙而知悉的申请人的信息,依法予以保密。

  (二十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篡改电子认证证书或攻击相关密码,不得利用电子认证证书危害国家安全和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二、关于工业品、农产品出口配额招标投标

  (一)属于出口配额管理并且以招标方式分配配额的工业品为甘草及甘草制品,农产品为蔺草及蔺草制品。申请人申请上述商品出口配额,需按规定的条件提交申请并参加商务部组织的配额招标投标。

  (二)商务部收到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后,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工业品和农产品出口配额招标投标。

  (三)工业品和农产品出口配额招标投标结束后,商务部按照中标结果向申请人发放配额招标中标证明文件。申请人凭配额招标中标证明文件申领出口许可证。

  三、其他事项

  (一)自2016年9月1日起,已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加工贸易业务审批(详见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45号),加工贸易电子联网审批管理系统电子认证证书和电子钥匙已不再使用。

  (二)自2016年9月1日起,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系统电子认证证书和电子钥匙已经取消,申请进口单位履行进口报告义务不再需要使用电子认证证书和电子钥匙。

  (三)本公告所称申请人,是指依法申请进口或申请出口的单位。

  (四)本公告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货物进出口行政许可电子认证证书和电子钥匙申请表

 

 务 部
2016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