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32号 调整《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
发布时间/2016-12-30 21:27:00   浏览/5197次   打印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公告2016年第32号
【发布日期】2016年12月29日 【实施日期】2017年1月1日
【法律类别】五金矿产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32号

调整《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

     根据《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令﹝2015﹞第1号发布)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调整了《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出口“其他金化合物(海关商品编号 2843300090)”、“镶嵌钻石的黄金制首饰及其零件(海关商品编号7113191100)”的,免予办理《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

  二、调整后的《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公告﹝2015﹞第44号所附目录停止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2016年12月29日

          附件: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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