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31号(关于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有关事宜)
发布时间/2015-01-05 21:39:00   浏览/2705次   打印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公告2014年第31号
【发布日期】2015年1月5日 【实施日期】2015年1月1日
【法律类别】五金矿产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已失效,公告所附目录被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44号宣告停止执行,本公告被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22号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公告

(2014年第31号 2015年1月5日)

关于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有关事宜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国发[1983]95号文印发)有关规定,现就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列入《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附件)的货物进出口通关时,海关凭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签发的《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办理验放手续。

  通过加工贸易方式进出的黄金及黄金制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外之间进出的黄金及黄金制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的黄金及黄金制品,以维修、退运、暂时进出境方式进出的黄金及黄金制品,免予办理《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由海关实施监管。

  本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公告〔2008〕第3号、第13号同时废止。

  附件:

  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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