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 【发文字号】公告2014年第31号 |
【发布日期】2015年1月5日 | 【实施日期】2015年1月1日 |
【法律类别】五金矿产 |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
【时 效 性】已失效,公告所附目录被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44号宣告停止执行,本公告被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22号废止。 |
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公告
(2014年第31号 2015年1月5日)
关于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有关事宜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国发[1983]95号文印发)有关规定,现就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列入《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附件)的货物进出口通关时,海关凭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签发的《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办理验放手续。
通过加工贸易方式进出的黄金及黄金制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外之间进出的黄金及黄金制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的黄金及黄金制品,以维修、退运、暂时进出境方式进出的黄金及黄金制品,免予办理《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由海关实施监管。
本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公告〔2008〕第3号、第13号同时废止。
附件:
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