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93号 关于进口厄瓜多尔冷冻南美白虾检验检疫要求
发布时间/2020-08-16 10:10:00   浏览/3014次   打印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公告2020年第93号
【发布日期】2020年8月14日 【实施日期】2020年8月14日
【法律类别】中国-中南美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性】现行有效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93号

(关于进口厄瓜多尔冷冻南美白虾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厄瓜多尔共和国生产、外贸、投资和渔业部关于厄瓜多尔输华冷冻南美白虾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议定书》,现将进口厄瓜多尔冷冻南美白虾检验检疫要求予以公布(见附件)。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进口厄瓜多尔冷冻南美白虾检验检疫要求

  海关总署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进口厄瓜多尔冷冻南美白虾检验检疫要求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厄瓜多尔共和国生产、外贸、投资和渔业部关于厄瓜多尔输华冷冻南美白虾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议定书》。

  二、涉及进口产品

  冷冻南美白虾是指人工养殖、供人类食用的冷冻南美白虾(学名:Penaeus vannamei)及其制品,不包括活的南美白虾。

  三、生产企业要求

  厄瓜多尔输华冷冻南美白虾生产企业应经厄官方批准,并获得中方注册。未经注册,不得向中国出口,相关企业名单可在海关总署网站查询。

  在新冠肺炎疫情流行期间,企业应当按照联合国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制定发布的《新冠肺炎与食品安全:对食品企业指南》,开展疫情防控,对企业员工定期开展相关疫病检测,建立必要的冷冻南美白虾安全防控措施,确保从原料、加工、包装、储存、运输等全过程各项防控措施执行有效,以防止被污染。

  四、检疫审批要求

  进口厄瓜多尔冷冻南美白虾,应事先办理检疫审批,获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五、证书要求

  每一批厄瓜多尔输华冷冻南美白虾应至少随附一份厄官方签发的正本兽医(卫生)证书,并在证书中声明:

  (一)该产品来自主管当局注册的企业。

  (二)该产品是在卫生条件下生产、包装、储藏和运输,并置于主管当局监督之下。

  (三)该产品经主管当局检验检疫,未发现中国规定的致病微生物、有毒有害物质和异物,及中国和OIE所列的疫病。

  (四)该产品符合兽医卫生要求,适合人类食用。

  六、食品安全要求

  厄瓜多尔输华冷冻南美白虾应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于不符合中方要求的产品,中方可依法对相关的产品实施退运、销毁或其它处理。对发生严重问题或多次发生不合格问题的生产企业,中方可采取加强检验检疫、禁止进口、取消生产企业在华注册资格等措施。

  七、包装和标识要求

  输华冷冻南美白虾应当采用符合国际卫生标准的全新材料包装。

  包装上应加贴中文标签,内容包括:商品名和学名、规格、生产日期、批号、保存条件、生产方式(人工养殖)、生产地区、生产企业名称及编号、目的地(标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以预包装形式输华的冷冻南美白虾,预包装的中文标签应符合中国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要求。

  八、存储和运输要求

  厄瓜多尔输华冷冻南美白虾存储、运输的全过程,均应符合相关卫生要求和可追溯要求,同时应保证冷链控制运行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