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37号(关于公布《海关认证企业标准》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12-30 21:47: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639次   打印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公告2020年第137号
【发布日期】2020年12月30日 【实施日期】2021年3月1日
【法律类别】企业信用管理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2021年3月1日起生效,已失效,被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88号废止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37号

(关于公布《海关认证企业标准》的公告)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7号)配套执行的《海关认证企业标准》(水运物流运输企业、航空物流运输企业、公路物流运输企业单项标准)予以发布。同时,就有关实施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单项标准中所称水运物流运输企业、航空物流运输企业、公路物流运输企业,是指已经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直接负责运输工具经营管理,从事水运、航空、公路跨境物流运输业务或者境内海关监管货物物流运输业务的企业。

 

  二、水运物流运输企业、航空物流运输企业、公路物流运输企业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应当同时符合《海关认证企业标准》中的通用标准以及与其经营业务相对应的水运物流运输企业、航空物流运输企业、公路物流运输企业单项标准。

 

  三、已经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水运物流运输企业、航空物流运输企业、公路物流运输企业,请按照本公告第二条的规定,对照应适用的通用标准和单项标准,进行自我评估和规范改进。

 

  自2021年9月1日起,海关将按照本公告第二条的规定,对上述海关认证企业开展重新认证。

 

  本公告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海关认证企业标准(高级认证-水运物流运输企业).doc

 

        2.海关认证企业标准(一般认证-水运物流运输企业).doc

 

        3.海关认证企业标准(高级认证-航空物流运输企业).doc

 

        4.海关认证企业标准(一般认证-航空物流运输企业).doc

 

        5.海关认证企业标准(高级认证-公路物流运输企业).doc

 

        6.海关认证企业标准(一般认证-公路物流运输企业).doc

 

  

 

海关总署

 

  2020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