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22〕4号)
发布时间/2022-02-15 17:41:00   来源:财政部网站   浏览/1874次   打印
【发布部门】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2022〕4号
【发布日期】2022年2月14日 【实施日期】2022年2月10日
【法律类别】自用生产设备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22〕4号

海南省财政厅,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为进一步释放政策效应,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现就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7号)第二条所指生产设备,增列旋转木马、秋千及其他游乐场娱乐设备等文体旅游业所需的生产设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2)》商品分类,包括:旋转木马、秋千和旋转平台,过山车,水上乘骑游乐设施,水上乐园娱乐设备等8项商品。具体范围见附件。 

  二、全岛封关运作前,对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进口财关税〔2021〕7号文件和上述第一条规定范围内的自用生产设备,按照财关税〔2021〕7号文件规定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三、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增列自用生产设备清单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2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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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增列自用生产设备清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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