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3号(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10-25 19:55:00   来源:财政部官网   浏览/1475次   打印
【发布部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公告2022年第33号
【发布日期】2022年10月25日  【实施日期】2022年10月25日 
【法律类别】关税征管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3号


  为完善消费税制度,维护税制公平统一,更好发挥消费税引导健康消费的作用,现就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税目和征税对象

  将电子烟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在烟税目下增设电子烟子目。

  电子烟是指用于产生气溶胶供人抽吸等的电子传输系统,包括烟弹、烟具以及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电子烟产品。烟弹是指含有雾化物的电子烟组件。烟具是指将雾化物雾化为可吸入气溶胶的电子装置。

  电子烟进出口税则号列及商品名称见附件。

  二、关于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进口)、批发电子烟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纳税人。

  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是指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取得或经许可使用他人电子烟产品注册商标(以下称持有商标)的企业。通过代加工方式生产电子烟的,由持有商标的企业缴纳消费税。电子烟批发环节纳税人,是指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营电子烟批发业务的企业。电子烟进口环节纳税人,是指进口电子烟的单位和个人。

  三、关于适用税率

  电子烟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纳税。生产(进口)环节的税率为36%,批发环节的税率为11%。

  四、关于计税价格

  纳税人生产、批发电子烟的,按照生产、批发电子烟的销售额计算纳税。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采用代销方式销售电子烟的,按照经销商(代理商)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的销售额计算纳税。纳税人进口电子烟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从事电子烟代加工业务的,应当分开核算持有商标电子烟的销售额和代加工电子烟的销售额;未分开核算的,一并缴纳消费税。

  五、关于进、出口政策

  纳税人出口电子烟,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将电子烟增列至边民互市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并照章征税。

  除上述规定外,个人携带或者寄递进境电子烟的消费税征收,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电子烟消费税其他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2211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电子烟进出口税则号列及商品名称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2102


附件下载:电子烟进出口税则号列及商品名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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