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 【发文字号】公告2022年第132号 |
【发布日期】2022年12月26日 | 【实施日期】2023年1月1日 |
【法律类别】农产品 |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 】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
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公告2022年第132号(关于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等3种证(明)联网核查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在前期试点基础上,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决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等3种证(明)全面实施电子数据联网核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关税配额外优惠关税税率进口棉花配额证》(以下统称配额证)实施电子数据与报关单电子数据的联网核查。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不再签发纸质配额证,改为签发电子配额证,并将电子数据传输至海关。企业凭电子配额证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海关调用配额证电子数据与报关单电子数据进行比对核查。对于仍在有效期内的纸质配额证,企业可凭纸质配额证在有效期内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三、电子配额证无使用次数限制。不限贸易方式的配额证,适用于一般贸易、加工贸易、易货贸易、边境小额贸易、援助、捐赠等贸易方式进口。
四、使用配额证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的,企业应准确填报配额证代码和编号,并填报报关单商品项与配额证商品项的对应关系(填制要求详见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的进口商和进口用户应分别与报关单的收发货人和消费使用单位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和《关税配额外优惠关税税率进口棉花配额证》,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最终用户名称应与报关单的消费使用单位或收发货人一致;以其他贸易方式进口的,最终用户名称应与报关单的消费使用单位一致。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十五条有关提前申报货物“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的规定,对于选择提前申报的货物,海关接受货物申报进口之日和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配额证应当有效。选择两步申报的,应按照涉证模式申报。
六、使用国别关税配额证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有关规定的,还应当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4号的要求填报“优惠贸易协定享惠”类栏目。
七、如遇相关问题可联系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客服咨询解决。电话:010-95198。
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2022年第92号联合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报关单填制要求.doc
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2022年12月26日
附件
报关单填制要求
一、随附单证代码栏
随附单证代码栏应填报对应的配额证代码。配额证代码对应关系如下:
“t”为进口关税配额证,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
“e”为《关税配额外优惠关税税率进口棉花配额证》;
“q”为国别关税配额证,自贸协定项下符合自贸协定有关规定的新西兰羊毛和毛条、澳大利亚羊毛、毛里求斯食糖进口国别关税配额,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备注栏标注相应国别配额字样)。
二、随附单证编号栏
随附单证编号栏应准确填报配额证编号,该栏目仅限填写一份配额证编号。
三、报关单商品项与配额证商品项对应关系填报
随附单证栏填写完毕后,应按照系统提示准确填报使用配额证的报关单商品项号。报关单多项商品使用配额证的,每项涉证商品均应填写对应关系。
四、填报示例
凭编号为PEZ12345的进口关税配额证申报进口货物,则“随附单证”栏应填报为:
随附单证代码 |
随附单证编号 |
t |
PEZ12345 |
若报关单第1、3、5项商品使用配额证的,配额证商品项与报关单商品项对应关系应填报为:
报关商品项号 |
配额证明商品项号 |
1 |
0 |
3 |
0 |
5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