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4号(关于调整进口货物报关单申报要求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2-21 14:50:00   来源:海关总署官网   浏览/1073次   打印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公告2023年第14号
【发布日期】2023年2月21日 【实施日期】2023年3月1日
【法律类别】申报与通关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4号(关于调整进口货物报关单申报要求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联防联控机制有关部署,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货物备案清单》有关项目的填报要求调整如下:

  一、取消“已实施预防性消毒”申报项目。

  二、实际进境货物的“启运日期”涉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管理的,不再必须填报“启运日期”;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公告自2023年3月1日起执行,海关总署2022年第88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年2月21日

  • 标签:
  • 报关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