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 【发文字号】公告2023年第14号 |
【发布日期】2023年2月21日 | 【实施日期】2023年3月1日 |
【法律类别】申报与通关 |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联防联控机制有关部署,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货物备案清单》有关项目的填报要求调整如下:
一、取消“已实施预防性消毒”申报项目。
二、实际进境货物的“启运日期”涉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管理的,不再必须填报“启运日期”;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公告自2023年3月1日起执行,海关总署2022年第88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