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94号(关于修订澳门输内地肉制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12-26 12:00: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727次   打印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公告2023年第194号
【发布日期】2023年12月26日 【实施日期】2023年12月26日
【法律类别】内地-港澳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根据内地相关法律法规和海关总署与澳门特区政府行政法务司有关澳门输内地肉制品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的规定,决定对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60号(关于澳门输内地肉制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进行修订。修订内容如下:

  一、将第三条修订为:“生产加工和贮存企业应在澳门市政署的监督之下,符合内地和澳门有关兽医卫生和公共卫生法规的要求,经澳门主管部门认可后向海关总署推荐,经海关总署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注册;生产企业拟输入内地的肉制品产品清单应在申请注册时明确”。

  二、将第四条第一项修订为:“产品使用的肉类全部来源于内地或内地批准的‘准入国家(地区)、准入产品、注册企业’且经检验检疫合格”。

  三、将第五条第一款修订为:“每批次货物应至少随附一份官方正本食品卫生证明书,证明该批产品符合内地和澳门公共卫生法律法规及检验检疫要求的有关规定。使用内地原料生产的肉制品与使用内地批准的‘准入国家(地区)、准入产品、注册企业’原料生产的肉制品应分别出具食品卫生证明书”。

  修订后的《澳门输内地肉制品检验检疫要求》(见附件)即日起生效,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澳门肉制品输内地。海关总署2023年第60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澳门输内地肉制品检验检疫要求.doc

  海关总署

  2023年12月26日

附件:澳门输内地肉制品检验检疫要求.doc

附件:澳门输内地肉制品检验检疫要求_00.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