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关于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24〕7号 )
发布时间/2024-04-09 14:28:00   来源: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浏览/660次   打印
发布部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财关税〔2024〕7号
发布日期:
 2024年4月8日
实施日期:
 2024年4月8日
法律类别:
 减免税
效力层级:
 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自2024年4月8日起执行

【发布部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财关税〔2024〕7号

【发布日期】2024年4月8日

【实施日期】2024年4月8日

【法律类别】减免税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关于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的通知

财关税〔2024〕7号 

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云南、西藏、新疆等省(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云南、西藏、新疆等省(自治区)税务局,呼和浩特、满洲里、大连、长春、哈尔滨、南宁、昆明、拉萨、乌鲁木齐海关:

  为完善边境贸易支持政策,优化边民互市贸易多元化发展的政策环境,现就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 

  除《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负面清单》所列商品外,边民均可通过互市贸易方式进口。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见附件。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免税额度以个人为单元计算和使用。 

  二、边民互市贸易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 

  除国家禁止出口的商品不得通过边民互市贸易免税出口外,将应征收出口关税的商品、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列入边民互市贸易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 

  三、其他有关事项 

  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边民互市贸易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动态调整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边民互市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10〕18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4年4月8日         

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