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国家文物局等 |
【发文字号】2024年第4号 |
【发布日期】2024年4月30日 |
【实施日期】2024年5月1日 |
【法律类别】减免税 |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
【时 效 性】自2024年5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实施 |
2024年第4号
经国务院同意,《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规定》自2024年5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实施。《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暂行规定》(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09年第2号)自2024年5月1日起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规定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文物局
2024年4月30日
附件下载:
相关文章:
财政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规定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