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公告2003第19号(关于黄金及其制品的加工贸易进出口问题的公告)
发布时间/2003-12-23 15:26:00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官网   浏览/168次   打印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
 公告2003第19号
发布日期:
 2003年12月22日
实施日期:
 2004年01月01日
法律类别:
 五金矿产
效力层级:
 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等

【发文字号】公告2003第19号

【发布日期】2003年12月22日

【实施日期】200401月01日

【法律类别】五金矿产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 性】现行有效

 

自2004年1月1日起,黄金及其制品的加工贸易进出口,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审批,海关不再凭中国人民银行的批件验放。但其中不能复出口的黄金及其制品经批准内销的,按一般贸易进口管理,仍由中国人民银行审批,海关凭人民银行的批件并按内销有关规定办理核销手续。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