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有关黄金及其制品的加工贸易进出口问题的公告(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公告(2003)19号 )
发布时间/2003-12-22 11:54:00   来源:人民银行官网   浏览/122次   打印
发布部门:
 人民银行、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
 公告(2003)19号
发布日期:
 2003年12月22日
实施日期:
 2004年1月1日
法律类别:
 五金矿产
效力层级:
 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布部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公告(2003)19号

【发布日期】2003年12月22日

【实施日期】2004年1月1日  

【法律类别】五金矿产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海关总署关于有关黄金及其制品的加工贸易进出口问题的公告 

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公告(2003)19号 


自2004年1月1日起,黄金及其制品的加工贸易进出口,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审批,海关不再凭中国人民 银行的批件验放。但其中不能复出口的黄金及其制品经批准内销的,按一般贸易进口管理,仍由中国人民 银行审批,海关凭人民银行的批件并按内销有关规定办理核销手续。


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2003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