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 |
【发文字号】公告(2003)19号 |
【发布日期】2003年12月22日 |
【实施日期】2004年1月1日 |
【法律类别】五金矿产 |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
海关总署关于有关黄金及其制品的加工贸易进出口问题的公告
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公告(2003)19号
自2004年1月1日起,黄金及其制品的加工贸易进出口,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审批,海关不再凭中国人民 银行的批件验放。但其中不能复出口的黄金及其制品经批准内销的,按一般贸易进口管理,仍由中国人民 银行审批,海关凭人民银行的批件并按内销有关规定办理核销手续。
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2003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