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进口及转运不可降解塑胶制一次性餐饮吸管及一次性饮料搅拌棒至澳门特别行政区
第122/2021号行政长官批示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 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经第3/2016号法律修改的第712003号法律《对外贸易法》第五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禁止进口及转运作为本批示组成部份的附表所载的货物至澳门特别行政区。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行政长官贺一诚
附表
序号 |
货物名称 |
澳门对外贸易货物分类表/协调制度编号( N C E M / 上 海 ) (第六修订版) |
1 |
一次性餐饮吸管,不可降解塑胶制 |
修订本3917.32.00 |
2 |
一次性饮料搅拌棒,不可降解塑胶制 |
ex.3924.1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