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进口及转运一次性发泡胶餐具至澳门特别行政区
第222/2020号行政长官批示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经第3/2016号法律修改的第71/2003号法律《对外贸易法》第五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禁止进口及转运作为本批示组成部份的附表所载的货物至澳门特别行政区。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行政长官贺一诚
附表
序号 |
货物名称 |
澳门对外贸易货物分类表/协调制度编号 (NCEM/上海) (第六修订版) |
1 |
一次性餐盒,发泡胶制 |
其他版本3923.10.00 |
2 |
一次性餐碗、杯,发泡胶制 |
ex.3923.90.00 ex.3924.10.00 |
3 |
一次性餐碟,发泡胶制 |
ex.3924.1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