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在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决定(国发〔2018〕43号)
发布时间/2018-12-21 18:00:00   来源:中国政府网   浏览/24次   打印
发布部门:
 国务院
发文字号:
 国发〔2018〕43号
发布日期:
 2018年12月21日
实施日期:
 2018年12月21日
法律类别:
 药品
效力层级:
 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国务院关于在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

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决定

国发〔2018〕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支持海南省试点发展国际医疗旅游相关产业,国务院决定在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先行区内医疗机构因临床急需进口少量药品(不含疫苗)的申请,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实施审批。经批准进口的药品应当在指定医疗机构内用于特定医疗目的。海南省人民政府要明确审批的条件和程序,严格审查医疗机构提出的申请,对经批准进口的药品实施严格的药品追溯管理制度,加强对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监督管理,做好药品不良反应的监测和处理,确保所进口的药品来源渠道安全可靠,确保药品使用安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体管理办法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制定,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国务院              

2018年1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