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关于各省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规范办理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的通知([2001]高检侦监发第123号)
发布时间/2001-09-05 18:00:00   浏览/20次   打印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
发文字号:
 [2001]高检侦监发第123号
发布日期:
 2001年09月05日
实施日期:
 2001年09月05日
法律类别:
 走私犯罪刑事
效力层级:
 司法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关于各省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规范办理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的通知
([2001]高检侦监发第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审查批捕处),军事检察院刑事检察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处:
  2000年以来,各省级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提请高检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大量增加。各地办案总体情况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超期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报送材料不规范等问题。为了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范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的办理,强化侦查监督、捕后监督,现提出以下意见下发各地,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办理提请高检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应当切实在思想上高度重视;认真审查,严格把关;结合全国检察机关第一次侦查监督会议关于加强捕后监督工作的精神,把办理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作为切实落实捕后监督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既要加强与侦查机关和检察院自侦部门的联系和配合,丈要充分履行侦查监督职能,对不符合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条件的不得报请,同时要督促侦查机关或自侦部门认真、及时提供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所需的案件材料。
  二、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提请高检院批准严查侦查羁押期限案件,杜绝超期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现象。
  各省级侦查监督部门应当严格要求侦查机关或自侦部门在侦查期限届满七日前,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移送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写明案件的主要案情和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具体原因;各省级院侦查监督部门应当在侦查期限届满四日前,向高检院侦查监督厅报送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意见,写明案件的主要案情和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具体原因,并附相关材料。如交付邮寄时间来不及的,应当加急密传高检院侦查监督厅,并随后报送正式文书、材料。
  对下发此通知后,仍超期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高检院将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三、提请高检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应当包括以下材料:
  (一)《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报告书》;
  (二)省级院侦查监督部门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审查报告;
  (三)侦查部门或自侦部门的《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及案情报告,并附《逮捕决定书》(复印件)、《逮捕证》 (复印件)、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相关法律文书(复印件);
  (四)《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
  (五)在办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中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四、提请高检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审查报告中,应当写明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案由、主要案情、采取强制措施的具体时间等情况及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具体原因和法律依据并提出审查意见。
  对没有写明主要案情及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具体原因和法律依据并提出审查意见的,高检院将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各省级院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提请高检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其“案情复杂”的标准,原则上参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标准。
  五、严格掌握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时间的起止。
  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时间的起算,应当在侦查羁押期限届满次日开始计算。
  各省级院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报告书及案件审查报告中均应写明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起止日期。
  六、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严格把握适用条件,对不属于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各省级侦查监督部门不再报请延期审理。
  各省级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要参照本规范化意见,下发通知规范分、州、市级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的办理,切实做好侦查监督、捕后监督的工作。
  各地对办理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对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上报高检院侦查监督厅。

  2001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