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28号(关于防止猴痘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03-04 16:28:00   来源:海关总署官网   浏览/90次   打印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
 公告2025年第28号
发布日期:
 2025年3月3日
实施日期:
 2025年3月3日
法律类别:
 卫生检疫
效力层级:
 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自2025年3月3日起生效,有效期6个月

关于防止猴痘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

  世界卫生组织2025年2月27日宣布,猴痘疫情仍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根据世界卫生组织数据,截至2025年2月23日,全球已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报告了127905例确诊病例,死亡病例为283例。

  为防止猴痘疫情传入我国,保护人民的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现发布公告如下:

  来自猴痘疫情发生国家(地区)的人员,如接触过猴痘病例或出现发热、头痛、背痛、肌痛、淋巴结肿大、皮疹和黏膜疹等症状,进境时应主动向海关申报,海关人员将按规定程序开展采样检测并采取相应的医学措施。

  本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6个月。期间对世界卫生组织公布新增的发生猴痘疫情的国家(地区)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3月3日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防止猴痘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防止猴痘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pdf


  • 标签:
  • 猴痘疫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