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44号(关于开展“两步申报”改革优化试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03-31 22:04:00   来源:海关总署官网   浏览/68次   打印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
 公告2025年第44号
发布日期:
 2025年3月28日
实施日期:
 2025年5月6日
法律类别:
 申报与通关
效力层级:
 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自2025年5月6日起实施

关于开展“两步申报”改革优化试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部署,在有效维护国门安全的同时,促进贸易便利,海关总署决定开展进口货物“两步申报”通关模式改革优化试点。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优化内容

  (一)整合申报模式。

  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将现有的“两步申报”与“一次申报、分步处置”申报界面整合形成统一的申报入口。企业可分两步在交通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填报全部申报项目,符合要求的进口货物可在概要申报后提离,完成全部申报项目填报并被海关接受视为完整申报。超过规定期限完整申报的,海关依法征收滞报金。

  (二)优化概要申报项目。

  1.取消勾选“涉检涉税涉证”项目。

  企业无需对进口货物是否属于禁限管制、是否依法需要检验或检疫、是否需要缴纳税款进行勾选。

  2.完善概要申报项目。

  在原必填项目基础上,增加“规格型号”“币制”“成交方式”3个必填项目,将“商品编号”的填制要求从6位调整为10位。根据安全准入等监管要求,对部分商品设置并动态调整最低申报项目。

  概要申报项目详见附件。

  (三)概要申报可上传随附的单据。

  支持企业在概要申报阶段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上传检验检疫证书等准入文件及合同、发票等单据。

  (四)概要申报实施担保扣缴。

  企业进口应税货物,应当在货物申报进口前向所在地直属海关备案税款担保。概要申报环节,海关根据概要申报项目计算并核扣担保额度,完整申报后按照企业申报税额重新核扣担保额度。企业缴清税款后,税款担保额度自动恢复。

  (五)动态调整并公布“两步申报”负面清单。

  实施禁限管制措施,关税配额管理,贸易救济措施,中止关税减让义务、加征关税措施,为征收报复性关税而实施加征关税措施的货物,进境特殊物品,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特定国家或地区进口食品,进口危险化学品列入“两步申报”负面清单,企业须填报全部申报项目,负面清单实施动态调整,企业可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进行查询。

  二、试点海关范围

  北京海关所属北京朝阳海关。

  天津海关所属天津滨海机场海关。

  上海海关所属吴淞海关、外高桥港综合保税区海关。

  南京海关所属盐城海关。

  杭州海关所属钱江海关。

  宁波海关所属梅山海关。

  青岛海关所属烟台海关、海阳海关。

  广州海关所属南沙海关。

  黄埔海关所属东莞海关。

  三、“两步申报”企业适用范围

  根据海关信用管理相关规定,适用企业范围调整为境内收货人信用等级为非失信企业。

  试点期间,仍保留原“两步申报”和“一次申报、分步处置”通关模式。

  本公告自2025年5月6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

概要申报项目.xlsx

  海关总署

  2025年3月28日

附件








概要申报项目
序号
申报项目 项目名称 填报方式
1 原有项目 企业信息 境内收发货人 必填
2 运输信息 运输方式/运输工具名称及航次号 必填
3 提运单号 必填
4 监管方式 监管方式 必填
5 货物属性 商品编号(10位) 必填
6 商品名称 必填
7 数量及单位 必填
8 总价(预估总价) 必填
9 国别信息 原产国(地区) 必填
10 货物物流项 毛重 确认
11 集装箱号规格 确认
12 监管证件号 许可证号/证件编号 必填
13 集装箱信息 集装箱商品项号关系 必填
14 商品信息 产品资质(产品许可/审批/备案) 必填
15 监管类别名称(13位) 必填
16 货物属性 必填
17 用途 必填
18 新增必填项目 货物属性 规格型号 必填
19 币制 必填
20 成交方式 必填
21 特定商品最低申报项目 货物流向 目的地海关 有条件必填
22 启运日期 有条件必填
23 装载信息 包装种类 有条件必填
24 商品信息 检验检疫货物规格 有条件必填
25 生产日期 有条件必填

公告正文下载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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