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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嫌走私废物罪案三次会见后获得不批捕,当事人取保释放
    发布时间:2024-05-30 17:53:00  作者:费云  浏览:265次

    案情:

    2024年4月,A某因涉嫌走私废物罪被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拘留后A某家属聘请律师向海关缉私分局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取保申请被该海关缉私分局拒绝。拘留30日后,A某被该海关缉私分局呈捕。

    A某家属遂前往兰迪深圳律所寻求法律帮助。兰迪深圳律所费云律师向家属了解了基本情况后接受了A某家属的委托,立刻前往案发地拘留A某的看守所连续两天会见当事人A某,了解情况,弄清案件脉络后,发现A某所涉嫌走私废物的情况存在特殊事由,在向A某提供法律咨询、风险防范后,费云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了A某请求向检察官陈述案情的申请。

    该案检察官收到申请后前往看守所向A某了解案情和A某本人的相关情况。费云律师在检察院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前再次会见当事人,了解面谈情况并且向检察官提交了对A某不予批捕的律师意见,及时有效进行沟通。

    最终,检察院作出了不予批捕的决定,将A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在接受委托三天后,A某终获不批捕,取保释放。

    办案心得:

    侦查阶段,律师的辩护工作主要围绕着调查取证、了解案情。其中,会见是第一要务和一切工作的基础。律师通过会见可以非常详尽地了解到案件的经过、流程及证据情况,这对于律师全面准确地掌握案情是非常重要的,可以与之前了解的案件情况、书面材料进行比对、查明案件事实、解答疑惑。

    会见时,律师需分析走私犯罪特有的物流、资金流、通讯流、关系流、单证流等要素资料,对其中重要的关键节点要重点分析、把控;对当事人参与情况、参与程度、地位作用、到案情况等进行调查、分析;对于涉案人员已形成的问话笔录、签字确认等事项进行评估、分析,帮助其研判各种法律风险与后果。通过有效会见,一旦了解到有利的事实证据,如达到或接近取保、不逮捕、不起诉条件的,则应当不失时机地积极争取。

    在侦查阶段表达律师意见方面,可以考虑两种方式,一种是当面或电话陈述和交流,另一种是提交书面的律师意见。辩护人也可以先行向公诉部门当面陈述意见,之后再提交书面意见。当面陈述的意见沟通效果肯定更好,但在实操中要根据具体工作安排而定。

    不仅辩护人可以提出律师意见,也可以促使检察官去当面讯问嫌疑人,让嫌疑人当面陈述、表达意见。检察官结合案件侦查材料和嫌疑人陈述的相关情况,能够对嫌疑人的涉案情况、情节等更加综合判断,全面了解案情,从而为不批捕的争取和后续案件的辩护奠定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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