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处罚决定
分类检索
分类栏目
外贸管制
  • 出口
  • 出口氧化膦属于危险品使用未经鉴定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商品 | 2024年4月23日 | 营口海关 | 中国-大连
  •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分别申报出口两批三-1-(2-甲基氮丙啶)氧化膦,共计20千克,货值金额计核为54832元。上述两批三-1-(2-甲基氮丙啶)氧化膦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明的危险化学品,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而当事人未依法向海关报检,且未将出口货物包装依法向海关报检,有法检商品未报检及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鉴定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违法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商检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向商检机构报检。”及第十七条“使用未经鉴定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的规定。
  • 违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