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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化纤布实际数量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 | 2025年2月24日 | 金华海关 | 中国-杭州海关
当事人向金华海关申报出口两票货物化纤布,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经查验,化纤布申报数量60241米,实际装载25274米;化纤布申报数量62378米,实际装载45650米。化纤布实际装载共短少51695米,短少部分货值566041.16元人民币。经调查,当事人未对实际装载货物进行检查,多报少出,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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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艾香粉商品编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 | 2025年3月29日 | 黄岛海关 | 中国-青岛海关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艾粉香2票,申报数量均为22320千克,申报商品编号均为3307410000(出口退税率13%),申报总价均为1950720美元。经查,该2票货物实际出口总价均为人民币1950720元,均应归入商品编号1211903999(出口退税率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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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辣椒籽粉商品编号申报不实 | 2025年2月21日 | 胶州海关 | 中国-青岛海关
当事人在2022年1月至2022年5月稽查期间内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辣椒籽粉,申报商品编码为1208900000,共涉及报关单5票,统计人民币价共计约176.93万元。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产品说明等资料,经归类认定如下:该5票报关单所涉及辣椒籽粉,产品实际用途为调味香料,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应归入0904220000。原申报商品编码1208900000退税率为13%,0904220000出口退税率为9%。但是据出口退税主部门胶州市税务局复函,经碾磨的辣椒籽粉退税率为13%。经调查认定当事人辣椒籽粉生产工艺实际为碾磨工艺。5票报关单对应货物税务部门实际依照13%退税率予以退税。据此当事人存在辣椒籽粉商品编码申报不实影响统计行为,但该申报不实行为不影响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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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化纤布品名、商品编号、数量和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 2025年2月13日 | 大榭海关 | 中国-宁波海关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化纤布一批,申报品名为化纤布,申报商品编号为5407610000,申报数量为215510米,申报总价为258612美元(FOB价)。海关查验发现,实际货物为化纤(染色)布,应归入商品编号6006320000项下,实际数量共计92825米,实际价格共计111390美元(FOB价)。当事人出口货物品名、商品编号、数量和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和海关监管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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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涤纶布品名、商品编号、数量和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 2025年2月28日 | 大榭海关 | 中国-宁波海关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涤纶布两票,申报品名均为涤纶布,申报商品编号均为5407710000,申报数量分别为122500米和131350米,申报总价分别为134750美元(FOB价)和144485美元(FOB价)。海关经查验,发现实际货物均为涤纶针织布,应归入商品编号6001920000项下,实际数量分别为27014米和31126米,实际总价分别为29715.4美元(FOB价)和34238.6美元(FOB价)。当事人出口货物品名、商品编号、数量和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和海关监管秩序。经计核,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所对应货物的申报价格为人民币1525696.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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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汞灯商品编号、品名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 2025年2月17日 | 北仑海关 | 中国-宁波海关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1票货物,申报货物为汞灯等,其中汞灯申报数量为8000只,申报总价为7320美元,申报商品编号为8539324090,对应的出口退税率为13%。经海关查验,发现该项货物实际为高压汞灯,应归入商品编号8539324010项下,属于国家禁止出口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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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螺纹接头商品编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 2025年1月9日 | 北仑海关 | 中国-宁波海关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1票货物 ,申报货物共2项,其中第一项申报品名为螺纹接头,申报数量为282000个,申报总价为119220美元,申报商品编号为7318190000,对应的出口退税率为13%。经海关查验,发现上述螺纹接头实际应归入商品编号7307290000项下,对应的出口退税率为0,申报商品编号与实际不符。经计核,上述螺纹接头的申报价格计人民币85.01万元。当事人出口货物,商品编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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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铜合金丝商品编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 2025年2月10日 | 常州海关 | 中国-南京海关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17票货物,其中其他铜合金丝申报出口合计7172.56千克,申报价格折合人民币1112562元,商品编码申报为7408290000(出口退税率13%)。当事人出口的铜合金丝主要用于生产线缆,该合金丝中含镍量大于除铜元素外其他各种元素的单项含量,实际应为铜镍合金。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六,应当归入商品编码7408229000(出口退税率为0)。由于当事人员工对归类知识了解不足,导致商品编码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制度,实际可能多获取出口退税款合计人民币125874.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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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晶体振荡器少报运费影响国家出口退税 | 2025年1月24日 | 苏州海关 | 中国-南京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苏州海关申报出口晶体振荡器等,成交方式申报为CIF,每票出口货物的运费申报为人民币238元等固定金额,保费则按照货物申报总价的3‰0申报,申报商品编号8542391000(涉案期间出口退税率为13%)。当事人作为出口货物发货人,未如实申报出口货物的运、保费,影响了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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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蝙蝠蛾拟青霉菌粉商品编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 2024年10月22日 | 淮安海关 | 中国-南京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6票蝙蝠蛾拟青霉菌粉,申报数量共计4555千克,申报总价为106280美元,申报税则号列均为2102300000(出口退税率为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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