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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集成电路实际货物与申报不符漏缴税款 | 2024年6月26日 | 青岛胶东机场海关 | 中国-青岛
当事人向我关申报进口1票货物,申报10项商品,品名均为用作处理器的集成电路,型号分为10个规格,商品编码均为8542319090,数量为49件34515个,原产于马来西亚,启运港中国香港,报关总价11295.29美元。经查,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介绍,口头接受微信名为“高桥奈奈子”的外商委托,以当事人为收货人代理进口此票货物,辩解通过微信接收报关信息后转发报关公司,其对货物的实际情况并不知情,现已无法与“高桥奈奈子”联系,承认涉案货物是其朋友丰田的,丰田让其帮忙联系一个国内公司作为经营单位,现已无法与丰田联系。当事人在未与外方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作为境内收货人及消费使用单位,将微信收到的错误信息提供给报关行向海关申报,造成单货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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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走私进口奢侈品儿童服装未履行正常纳税手续偷逃税款 | 2024年4月22日 | 亦庄海关 | 中国-北京
当事人利用INTRAMIRROR平台的账号采购奢侈品儿童服装、鞋帽后,委托香港、澳门的清关团伙,在明知对方收取明显低于正常通关费用、没有履行正常纳税手续的情况下,将采购的商品走私进境并销售牟利,其实施的行为已构成走私。该案涉嫌偷逃税款298044.73元人民币。后经当事人相对不起诉,同时建议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 违规
当事人为牟取非法利益,与王 X1(已判决)商定由王X1走私团伙为其将钻石走私入境,随后当事人深圳市当事人从境外的平台上订购钻石后通知王 X1 负责垫货款、取货及验货,检验无误后王 X1 在香港将钻石交由王 X2(另案处理)走私团伙走私入境到深圳,钻石走私入境后,再由王 X1 走私团伙将钻石交由当事人。经查明,当事人通过王 X1、王 X2 走私团伙总共走私入境了钻石 147 颗均已销售牟利,等值价款人民 币 367.88274 万元,偷逃应纳进口税款人民币 64.453055 万元。
当事人未经海关许可,将海关尚未放行且已进行布控的两个来自美国的快件总包中的393件国际邮件,擅自交付、投递给境内收件人,导致漏征税款。经冰城海关驻邮局办事处计核,本案案值为188908.13元人民币,应缴税款19090.13元人民币,已缴税款19090.13元人民币。
当事人向境外供应商直接订购钻石后, 走私通关团伙偷运到深圳,然后当事人公司的办公室,上述钻石均被当事人销售牟利。经统计,当事人团伙总共走私入境钻石503 颗,等值价款人民币 1294.842352 万元, 偷逃进口税款人民币 226.85638 万元。
天津滨海机场海关快件三科在对一票报关单,申报品名为givenchy项链1条的个人物品人工查验时,发现该包裹内物品为无品牌手链1条,材质疑似象牙,与申报不符。经天津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鉴定,该手链为象牙制。当事人为该包裹快件运营人,未履行如实向海关申报的义务造成申报不实。
当事人在未取得《药品进口通关单》的情况下,采用伪报的方法,使用个人名义申报仿制药进口共计26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所指之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限制性管理之违法行为。经计核,21票已放行货物完税价格共计56181.37元人民币。
当事人由意大利米兰到达首都机场,当事人在该机组入境时未向海关申报任何货物、物品。经现场海关机检开箱查验,在当事人携带的机组行李中查获标称“BOSE”耳机十七个、申报进口螺柱焊机税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案 十六台。现场海关按规定对上述货物予以暂存处理。
当事人向湛江进出境快件监管中心申报进口个人物品一批,申报物品为婴儿奶粉,经查验,发现其中96票(288罐)婴儿奶粉申报的收件人与面单的收件人不相符。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经海关计核,漏缴税款合计为人民币909.71元。
当事人由香港入境杭州萧山国际机场,过海关时选择无申报通道,且未向海关作任何申报。在海关查验过程中,当事人随身携带的行李过X光机时图像显示异常,海关旅检关员在其随身携带的行李内发现“娇兰”牌化妆品共计189件。旅检现场遂将上述商品作暂存处理。经查,当事人在公司的委托下,从当事人公司香港办公室携带上述化妆品进境,用于国内员工培训所需的礼品。经计核,以上货物总价值人民币156805.07元,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44964.0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