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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墨水等含有危险化学品影响国家许可证管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南沙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7-11 11:09:06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4次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03月28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的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墨水等货物一批。项3“墨水”规格申报:1,4-丁内酯5%-20%(γ-丁内酯),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发布2023年度《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公告(联合签发)(2022年第42号公告),出口含有易制毒化学品γ-丁内酯的混合物需要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当事人不能提供。项3申报总价为40950美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25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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