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7月22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节日用品等货物一批。经海关查验发现,项一货物节日用品24643千克,价值99064.86美元,以上货物均未到货。当事人出口各口味饮料(商品编码22021000.90)共计23684千克,价值人民币99431.8元;出口鸭血240千克,价值2160元;出口康师傅方便面132千克,价值3432元;出口味极鲜酱油460千克,价值3910元;出口厨伴娘淀粉200千克,价值4600元;出口爆浆软糖90千克,价值2250元,以上货物出口均未向海关申报。以上货物出口均需要进行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其中鸭血、淀粉的出口还需要进行动植物产品检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154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