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一、2022年9月15日,经海关检查,当事人经营保税货物不依照规定向海关办理手续,涉及保税货物电动机-压缩机1080台,货物价值人民币1377377.05元。二、2022年9月15日,经海关检查,当事人将保税货物电动机-压缩机200台外发加工,不依照规定向海关办理手续,货物价值人民币167292.53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罚款4.6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