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6月 27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线材等货物一批。经海关查验发现,项一货 物线材4878千克、项二货物厨具用品5043千克、项三货物 自行车配件7760千克、项四货物纸巾盒525千克、项五货物 纸巾3083千克实际均未到货,总货值149303美元。当事人 出口爆米花1080千克、冰糖杨梅720千克、日式串串1130千 克、素牛排310千克、奥利奥980千克、果冰爽2850千克、 话梅890千克、薯片1100千克、营养快线2100千克、元气森 林3300千克、芬达2000千克、八宝粥1419千克、脆萝卜 2680千克、藤椒油730千克未向海关申报,总价值人民币 272562.72元。八宝粥、脆萝卜需报动植物产品检疫和食品卫生监督检验,爆米花、冰糖杨梅、日式串串、素牛排、奥利奥、果冰爽、话梅、薯片、元气森林、芬达、藤椒油 需报食品卫生监督检验,营养快线需报动植物产品检疫。 当事人出口货物数量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和违反商检法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 五条(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345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