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律师网 > 海关数据库 >  海关处罚决定检验检疫  > 正文
 
申报出口木衣柜未申报出境动植物产品检疫南沙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7-13 14:27:28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36次

经我关调查,你(单位)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6月 1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的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货物。经海关查验后发现,项一 货物衣柜10000千克,价值28400美元;项二货物照明灯具 4386千克,价值34210美元;项三货物裤子4000千克,价值 24000美元;项四货物塑料板225千克,价值495美元;项五 货物上衣1925千克,价值11000美元;项六货物坐具配件 360千克,价值720美元。以上货物均未到货。当事人出口木衣柜6050千克,价值人民币338800元;二手服装10100千克,价值人民币141400元;木椅子890千克,价值人民币 17800元;汽车灯680千克,价值人民币12240元;摩托车配 件1010千克,价值人民币15150元;电线710千克,价值人 民币10650元;床板1456千克,价值人民币33488元。以上货物均未向海关申报。其中木衣柜、木椅子、床板需要进行出境动植物产品检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 五条(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 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8月25日

 


海关处罚决定-详情页-右侧广告
  • 热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