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调查,你(单位)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6月20日,你(单位)以一般贸易的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货物。经海关查验后发现,其中项一货物灯带2700千克,价值11475美元;项二货物LED灯7722千克,价值62964美元;项三货物灯配件6300千克,价值24066美元。以上货物均未到货,总价值为98505美元。你(单位)出口粉底5422千克,价值人民币97596元;化妆笔1500千克,价值人民币8985元;化妆棉900千克,价值人民币5850元;眼影4000千克,价值人民币64000元;粉底液4900千克,价值人民币98000元。以上货物均未向海关申报。其中粉底、眼影、粉底液需要进行出口商品检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28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9月5日